第一条水、电应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抄表和核算度数。 第二条抄表员和收费员应分开,最后由两人核对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 第三条单位水电表要与私人水、电分清,路灯、公共水龙头要入专门的电表、水表。 第四条各户电表、水表要统一由有资质的单位校表一次,然后进行封表,需要维修或校表的须报经办公室或水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