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张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 二、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相互交验或出示本合同提及的有关证件和证明。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或另有约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