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济宁市吉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