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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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样本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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