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议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系统剥离出相对独立的劳动权和相关债权的审判组织,将现今劳动保护行政机构中的有关人员,归并为司法执行人员。在县以上地方,根据民工权利保障的规模,组织起新的专业化、有权威的司法裁判和执行组织。需要强调的是,规范性不足的行政权力介入,无益于建立合理、有效、长效民工债权救济机制,它们在发挥短临性纠纷清理效用后,不需要制度化承认,否则容易形成社会裁判机制的混乱。 自从总理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