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紧张、对峙问题已日显突出,这既不符合法治政府的社会调控目标,也违逆法治社会的基本秩序要求,构建和谐融洽的行政双方关系便成为行政法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行政自身的功能预设了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双方的“权力(利)不对等”,法治目标维系之下“权力(利)不对等”的行政双方关系依赖三个支点支撑而不至于割裂、对峙、倾覆——权力正当、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正是由于支撑体系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