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文化交际中的礼貌原则,前人做出了大量研究。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1967年提出了“合作原则”。他把说话者和听话者在会话中共同遵守的原则概括为量的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20世纪80年代,英国语言学家利奇在格莱斯“合作原则”的基础上,从修辞学、语体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著名的“礼貌原则”,其中包括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誉准则、谦虚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其核心内容为:尽量使自己吃亏,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