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通知wad();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为了便于华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