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4) 浦民二(商)初字第660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 货损原因?3 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 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