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上存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模式。一元论认为只存在一个统一的人格权,它以概括的统一的人格利益为客体;多元论认为存在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它们以具体的典型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一元论在实现概括保护人格利益的同时,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过于依赖司法个案判断,多元论能够在克服这些缺陷的同时,借助于民法其他制度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用多元理论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