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文斯坦移民法则与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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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口问题  

      【摘要】本文重新解读了拉文斯坦移民法则,在对我国移民历史进行追溯的基础上,认为人口迁移的非经济理性因素占据我国移民历史的主要部分,从人口流动及迁移现象与移民法则的差异出发,解释了农民工收入回流和房地产涨升的相关原因,总结出我国人口梯级迁移的特点,并提出了人口迁移宏观操作的建议。
  【关键词】拉文斯坦移民法则 梯级迁移 劳动力
  
  一、前言
  
  我国当前城市化推进的主要目标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因此,劳动力要素配置对城市化进程的意义正在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由此导致的其他要素的配置。迁移者不仅是迁移者,还是劳动力要素主体,所以狭义上的城市化过程是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并定居,或者表达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的转移配置。在这样的判断下,劳动力要素的配置是城市化主要生产要素配置中的目标要素,即要素的配置以劳动力配置为目标。
  事实上,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形成对农村经济和农村城市化的巨大支持,流动的农民工已达1.4亿人,城市化仍显滞后的原因就是流动难以带来定居的结果,劳动力的流动对城市化的贡献,表现在劳动力收入的回流。
  尽管我国近几年的城市化成果,大部分来自城镇扩张和区域政府行政升级,但就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数量来讲,城市化人口的迁移将是长期存在的。对迁移现象的正确认识,不仅可以提高劳动力转移的效率,还可以对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作出正确判断。
  
  二、人口迁移研究中的经济理性高估
  
  在移民问题上,中国的主要传统是安土重迁,尤其是农民,受传统影响最甚。但当代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却现实存在。赫伯拉(Herberla)、米切尔(Mitchell)和博格(D.J.Bogue)等人的推拉理论,刘易斯(W.A.Lewis)、古斯塔夫·拉尼斯(Gustav Ranis)、费景汉(JohnC.H.Fei)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模型,托达罗(Michael P.Todro)的劳动力迁移和产生发展模型,舒尔茨(J.W.Schultz)的农民学习模型对我国人口迁移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使得经济理性被描述成人口迁移的主要动因,而我国的移民历史却并非如此。
  中国的古、近代移民史是一个充满战争、灾害、宗教和政治的历史,自发农垦和城市工商业移民只是支流。唐汉时期的“实关中”、明清时期的 “徙山西民万户实北京”、“洪洞移民”、“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是少有的几个经济移民,也是政府根据需要或为政治中心经济功能完善进行的移民调度,或为因灾害、朝代更迭战争的萧条而进行的区域移民调度。
  “闯关东”、“走西口”等人口自由迁移现象,从历史背景或者民间认识很容易推断是由生存胁迫而产生。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主要出现以下大规模迁移。1954年,工业布局从沿海向内地调整,至1960年移民2200万。1958年,政府号召大跃进、大炼钢铁,2000万农民涌入城市当钢铁工人。1959年,三年自然灾害,3000万人口在城乡间游移,主要为离开本土大炼废铁的农民和饥荒逃荒者,期间全国人口数量骤减1000万。1960年,2000万炼钢者返迁。60年代以来的三线建设形成流动人口约1900万。1966年,文化大革命,10年间1700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000万五七干校劳改者及其家属迁移。1977—1984年,人口返迁约1400—2300万。从以上数据和移民原因看,政治政策因素是主要影响因素。
  从广为应用的西方移民理论考查,对人口迁移经济动力机制理论的抽象和完善,后续理论推演者加入了个人的判断,使理论的真实基础模糊化,典型的就是拉文斯坦移民七法则。深入挖掘证明,后续发展有时未必能彰显理论的原创力量,后来者所谓的十一移民法则和总结成推拉理论及其发展的僭越,实际上掩盖了拉文斯坦(E.G.Ravenstein)在移民规律上的精辟概括。John Corbett对拉文斯坦的移民法则进行了尽量忠于原创的总结(The Laws of Migration原文未能获得)。拉文斯坦对比了英国1871 年和1881年人口普查资料,将移民去向和来源分为吸引(absorption)中心和离散(dispersion)中心,总结了著名的移民七法则。
  第一,多数移民只倾向短途迁移,迁移目的地为吸引中心。第二,移民迁移至吸引中心,留下间隙,被来自较偏远区域的移民所填补,这种次第顺序流动一直涉及到最偏远区域。第三,离散过程与吸引过程对应。第四,每次移民必有回流补偿。第五,长途移民的目标是向商业与工业中心大城市迁移。第六,农村居民较城镇居民的移民倾向明显。第七,女性迁移倾向较男性明显。
  拉文斯坦结论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人口统计资料的观察结果。推拉理论认为的“迁移的主要动机多以经济为主(dominance of economic motive)”,损害了移民法则归纳的原创性。七条法则更多地强调了移民的行为特征,移民的经济理性动因仅仅只能是推论的一个方向,否则就不存在短途和长途、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移民选择。拉文斯坦移民法则的总结,包容了移民动因的复杂性。
  对于行为的目的或意图,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的理性由生存理性选择、经济理性选择和社会理性选择三个不同汛喂钩桑其中生存理性选择是最基础的层次,只有当生存理性选择得到充分实现后,经济理性选择和社会理性选择才会得以产生。詹姆斯·C·斯科特所定义的“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把生存理性描述为,首先考虑的是安全第一的生存原则,而不是追求效益的合理化和利益的最大化。农民的生存理性,在詹姆斯·C·斯科特和黄宗智的多部著作中已经进行了很详细的论述。美国社会人口学家金斯利·戴维斯(KingsleyDavis)断定“移民是政策的产物”,而政府干预下的移民,用任何以经济为主要立论的移民理论进行解释,都很难自圆其说(华金·阿朗戈,2001)。
  我国历史上的规模迁移,多数为非直接经济因素,如生存决策、政治因素,我国的城市化移民主体既然以农村人口为主,农民的特性对其迁移行为的影响,就是不得不要考虑的因素。中国日益增多的农村人口和劳力就地和异地寻求非农活动或非农职业,并非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行为,而是生存目的使然(黄平,1997)。因生存压力而产生的“生存理性选择”是农民外出就业最根本的动因,也是当今中国民工潮形成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文军,2001)。
  本文对社会学结论的引用,是为了解释农民部分逆拉文斯坦移民法则而行的行为,即作远距离流动的行为。经过资料分析发现,农民倾向远距离流动的行为导致了符合移民法则的近距离移民结果,即进入大城市的农民在取得一定收入积累后,会回到家乡附近的城镇置业定居。单纯的以经济理性来解释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迁移,至少在两个方面与我国现实背离,一是移民的外在政策动因,二是移民的内在生存动因。经济理性的高估,导致对我国农村人口向大城市批量移民的幻想,以及对1.4亿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城市定居的幻想;同时也使发生在小城镇的以定居为特点的有效城市化现象被忽视。
  从我国移民史和移民经典理论可以总结: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移民一般因政治军事等非经济主因而发生;移民动因构成复杂,完全经济理性的理论解释能力有限;农民的生存理性是其自发迁移行为的主要动机之一。   三、中国的人口梯级迁移
  
  “移民迁移至吸引中心,留下间隙,被来自较偏远区域的移民所填补,这种次第顺序流动一直涉及到最偏远区域”,这是拉文斯坦移民七法则之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生存理性迁移使我国的人口梯级迁移与拉文斯坦法则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主体迁移能力与迁移距离和目的地的非相关,而这种迁移实际上不是或很难以定居为目的,所以只是流动。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全国迁移人口超过1.25亿,其中省内迁移为9146万人,跨省迁移为3314万人。在省内迁移人口中,52%为农村到城市;在跨省迁移人口中,78%为农村到城市。此数据说明两个方面问题:首先是农村人口倾向于长途迁移;其次是城镇间迁移量较大且更符合近距离迁移的法则。
  蔡昉(1998)对人口的区域流动进行研究后总结了人口流动的区域转移规律,认为“迁移会形成一种区域阶梯,即劳动力首先从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村转移,随后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向城市迁移”。
  第一,农村到农村的转移。根据抽样调查全部迁移人口中迁入村镇的比重为33.4%,其中出省后迁入村镇的占48%,东部地区出省并迁入村镇的比重为40%,中部地区为47%,西部地区为59%。第二,中西部地区的迁移倾向于首先流向本省城市然后出省向东部地区的城市迁移。第三,省际流动主要产生在中西部到东部。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迁移大约为该地区全部迁出人口的30%,东部地区的迁移倾向于主要在区内进行;而从中部地区迁移到东部的人口占全部迁移出省人口的71%,从西部地区到东部的迁移占出省人口的54%。第四,进入城市的人口流动量大于进入村镇的流动量(见表1)。
 
   (资料来源:全国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1997。)
   蔡昉的研究还注意到我国分省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438 提高到1995 年的0.2747 ,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省际基尼系数从1978 年的0.1261提高到1995 年的0.1670,地区差距的基尼系数变化、收益的地区差异推拉势能并不大,但发生了与之很不协调的人口迁移(流动)规模。
   尽管可能囿于资料性质,蔡昉没有区分人口的定居和流动,也没有分离小城镇和乡村,但人口梯级迁移现象是显见的。总结起来,按吸引区域性质分类,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循四条线运动:农村—农村;农村—小城镇;农村—城市;小城镇—城市。他认为迁移者寻找职业和其他机会的成本,随着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以及从农村到城市的过程而递增,形成迁移的梯级规律。这一结论从数据方面对本文观点提供了支持。在移民七法则前提下,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有其特有的表现方式。
  人口的产业转移概念与移民不同。城市化过程的第一步肯定是流动,但城市化的目的是农村人口的城市定居而非持续流动。居住或者房产决定居民资本量,就业只是资本增量因素,所以,城市化所关心的应该是居住地变更或者居住地性质变更。
  中科院2005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认为严格控制大城市的发展和顾忌“城市病”是一个误区,未来50年应该为农村人口城市化支付社会总成本15—16万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支付约3000—3500亿元。这些城市化理论的研究者想象了这样一种大规模的从乡村到大城市的迁徙。短时期内批量的居民从农村的迁出,即使成本是主体可承担的,对整个社会福利,却是十分巨大的投资,由此造成的经济体系动荡,只会使这种迁徙夭折。民工潮直接引起的农村人口在大城市的定居,其比率低到不足以计算,所以,农民工的城市与乡村间的流动,不是城市化的主要现象,也不适用刘易斯二元模型或者推拉理论。中央政府敦促城市为民工的社会平等所做的大部分工作,意义仅在于解决临时问题,不构成定居的条件。公共财政的相关投资也仅满足社会安定维持需要,对于庞大而资本薄弱的农村居民来讲,大城市定居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
   农民工出动的一个主要动机是生活难以为继。“人挪活,树挪死。”逼出式迁移,从动机上讲,来源于生存理性下的基本维生成本与绝对收入比较。这解释了农村人口倾向于长途迁移或者农村到农村迁移的原因。大城市由于劳动力价格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其劳动力绝对价格较小城镇高,就业机会也较小城镇多,所以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状态与小城镇对比体现为收入绝对数额较高且就业机会的连续性较强,在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上,城市与小城镇存在差别,这种差别没有工资差别大。简单而言,就是吃喝用度不可缩减部分,城乡差别就不大,甚至倒挂。
  农村人口城市化,家庭迁移和定居是最终的行为,所以在向城市的迁居行为发生之前,农民工的收入回流,才是农民工流动中的主要城市化现象。或者可以结论,因生存理性而发生的农民工流动,不构成城市化主流。收入回流,使农村家庭具备了向可承担定居成本的城镇区域迁移的能力。这种能力的体现没有特定的阈值,具备向乡村小型集中地迁移能力的,会因为住房改造或者增加住房面积而迁移到小型集中地,具备直接进入城镇能力的,就一步到位进入小城镇,少量具备城市定居能力的,也会直接在城市安家立业。农民工长途流动,是为了取得相对高的回流收入,在生存问题得以解决之后,家乡附近的小城镇是其首要选择。
   据有关资料,每年有数千亿外出打工人员的回流收入,如2001年湖南输出到省外的劳力487万人,以邮寄方式回流现金300亿元,四川跨省输出劳力560万人,全年收入回流400亿元。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实业投资期待,但基本上为了迁居而大部分可能投入了房地产,经由人口梯级迁移的推动,已经演化成全国的房产价格涨升。这一猜测符合温州市近3年东部城镇房产上涨的发端的现象,因为就乡村城市化进度,温州是全国领先的。
  总结起来,在移民七法则前提下,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分以下两条线。一是农村居民中生存理性驱使的流动。处于生存理性驱使下的农民,其迁移机会成本和社会机会成本基本为零,绝对收入和生存成本比较,就是全部迁移动力。表现为流向大城市和流向农业产出较高的农村,流动距离只受交通费用约束,除了农村向农村的流动,定居发生的几率很小。只有生存问题得以解决,这部分人口才开始向第二条线靠拢。
  二是农村和城镇居民经济理性驱使的流动。需要支付相当的迁移机会成本和社会机会成本,受拉文斯坦的移民法则驱使、移民居所搜索模型约束和安土重迁民族特性影响作近距离的迁移并定居。既有移民投资冲动,又受风险限制。流向表现为梯级进阶,从农村到小城镇,从小城镇到城市。
  
   城市化的转移过程包括几个连续动作:首先是家庭迁移;其次是家庭固定资产购置(主要为房产);最后是定居。如果定居是必然的,家庭的房产购置即使不是必定要出现的现象,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作为无产无业的城镇居民,不仅生存成本高,家庭信用也会存在危机,其家庭从在城市社区立足到发展,无产无业状况下是难以想象的。
   按照梯级迁移的现象,小型居民点演化为城镇的概率最大,城镇演化为城市的概率次之,城市演化为大城市的概率最小,演化概率的分布由演化成本决定,演化成本包括移民成本和城镇移民的单位公共成本,每一个级次减少一部分流动可能,越级流动比逐级流动越级越多,回流可能越大(定居比例越小),要实现定居,必须跨越成本门槛。演化过程中,区域对移民的吸引力和阻力同时逐步增加,原因是公共投入的增加和聚集经济导致的城市福利增加和城市定居成本增长。
  就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在调控人口迁移方面,政府所能作为的方面显然应该改变现行策略。第一,支持农村对农村的迁移。第二,对在大城市的流动人群,不必继续进行意在定居的尝试,而是重点采取增加其收入的措施。第三,重点支持小型居民点的城市化要素培养,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工商业化。第四,对房产的区域比价进行合理的干预,使其符合梯级迁移的梯度结构需要,而非单纯地压制大中城市房产升值和限制房产投资资本的区域间流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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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rnest George Ravenstein:The Laws of Migration,1885. By John Corbett, http://www.csiss.org/classics/ content/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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