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