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期,从XX年8月4日至XX年9月3日,我在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我所实习的地方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每天早上我坐公交车上班,中午在那吃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