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二、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三、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四、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政府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