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条是对民诉法第64条的完善,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合二为一,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传统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