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