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手的全部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