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陪审员: 贵院受理陈小兰诉孙德蓉、冉云芬、吴蓉、周文、刘淑华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基本事实已清楚,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经过:被告孙德蓉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86号即丰都县自来水公司宿舍楼1-1房屋一套租给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因该房屋的窗户其中一块短了一点,在使用过程中掉下来将行人杜海清砸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