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使用须知 1. 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 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 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 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 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