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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一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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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 凡一十七条 133 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减一等。 【疏】议曰:“奉使有所部送”,谓差为纲、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产之属。而使者不行,乃雇人、寄人而领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阙事者”,谓于前事有所废阙,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雇者,不阙事杖九十,阙事杖一百,故云“减一等”。 即纲、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财者,坐赃论;阙事者,依寄雇阙事法。仍以纲为首,典为从。 【疏】议曰:或纲独部送而放典不行,或典自领行而留纲不去,此为“自相放代”,笞五十。受财者,坐赃论。其阙事及不阙事,并受财输财者,皆以纲为首,典为从。假有两纲、两典,一纲、一典取财代行,一纲、一典与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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