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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二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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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婚 凡一十四条 【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150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谓一户俱不附贯。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见在役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 【疏】议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减二等,徒二年。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脱者,又减三等,合杖一百。注云“谓一户俱不附贯”,此文不计人数,唯据脱户。纵一身亦为一户,不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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