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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二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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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 凡一十一条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一〕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二〕议定奏裁。 注: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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