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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五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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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伪 凡二十七条 【疏】议曰: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历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以御宝事重,遂以“伪造八宝”为首。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362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不录所用,但造即坐。 【疏】议曰:皇帝有传国神宝、有受命宝、皇帝三宝、天子三宝,是名“八宝”。依公式令:“神宝,宝而不用;受命宝,封禅则用之;皇帝行宝,报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之宝,慰劳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信宝,征召王公以下书则用之;天子行宝,报番国书则用之;天子之宝,慰劳番国书则用之;天子信宝,征召番国兵马则用之。皆以白玉为之。”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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