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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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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亡 凡一十八条 【疏】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一〕隋复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置疏网,故次杂律之下。 451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二〕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 【疏】议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亡,囚与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追捕者,谓见任武官为将,文官为吏,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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