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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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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狱 凡一十四条 【疏】议曰: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里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释名云:“狱者,确也,以实囚情。皋陶造狱,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然诸篇罪名,各有类例,讯舍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错综一部条流,以为决断之法,故承众篇之下。 469 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回易所着者,各减一等。 【疏】议曰: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条:“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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