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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三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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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 凡一十条 19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疏】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疏】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 ”。此条犯徒、流逃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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