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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八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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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禁 凡一十五条 76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疏】议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弓、箭之类,有时应执着者并不得远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辄远身者,各杖六十。其职掌之处,依次坐立,辄离职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于别处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称主帅以上,谓队副以上,至大将军以下,兵仗远身杖八十,辄离职掌杖九十,别处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77 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御幕门与上合同。至御所,依上条。 【疏】议曰:“行宫”,谓车驾行幸及所至安置之处。外营门、次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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