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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九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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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 凡二十三条 【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91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一〕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署置。注云“谓非奏授者 ”,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二〕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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