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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宋朝事实》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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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兵刑 自唐天宝后,历肃、代,藩镇不复制,以及五代之乱。太祖即位,罢藩镇权,择文臣使治州郡,至今百余年,生民受赐。 每一诏下,虽拥重兵,临大众,莫不即时听命。 建隆二年,太祖谓宰臣曰:“五代以来,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之职几废。且人命之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令诸州决大辟讫,录案闻奏,委刑部覆视之。” 奏案自此始。 太祖尝读《虞书》,叹曰:“尧舜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盖有意于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 五代时,鼎、澧、辰、沅、邵阳五州之境,各有蛮猺保聚,依山阻江,殆十余万。马希范、周行逢时数出寇边,以至围迫辰、沅二州,杀掠民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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