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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宋朝事实》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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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官职 乾德四年,诏御史台、吏部流内铨、南曹、刑部、大理寺,自少卿、郎中、员外郎、知杂侍御史以下及丞簿司直、评事等,并以三周年为满,须常在本司莅事者,至日限满,即与转官。 诏京朝官将命出入及受代归阙者,宜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及铨量材器,候有阙,中书类能以授之。先是,常参官自一品以下皆谓之京官,未常参官谓之未常参官。近代以常参官为朝官,未常参官为京官,故有朝官之目。 淳化五年十一月,诏吏部选人赴调,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职目,用府县诸司监印。 太平兴国之初,朝臣班簿才二百人。至咸平初,四百人。 天圣元年,乃逾千人。 真宗初即位,以工侍郎郭贽知天雄军,贽自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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