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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唐文拾遗》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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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正文·卷六 ◎ 宪宗皇帝 事迹详《全唐文》五十六。 ◇ 赐爵叙除制 旧例皆云三品以上赐爵三品,为银青光禄大夫、云麾将军已上。若职事官难是三品,散官四品以下,并不得叙爵。但有三品以上散官,虽四品职事官,并合叙爵。其所叙爵,止於郡公。其郡公更蒙赐爵,即听回授。其国公及封王,并须特恩,不在叙限。其国公及封王准赐爵,亦听回授。其制书中有诸色职掌,临时处分,其职掌即池发高卑,准制便叙,有司更不得妄授,须三品阶例。近日有司起请中,往往有言其叙爵须限职事三品官,此乃深昧典章,紊乱纲纪。其叙阶据制书旧例,四品已下阶,四品谓正议大夫、忠武将军,都不系职事官。内外官叙三品者,皆须文武散官至四品上。叙五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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