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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桓三年,尽六年

《春秋左传正义》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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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经之首时必书“王”,明此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废法违常,失不班历,故不书“王”。嬴,齐邑,今泰山嬴县。○经三年正月,从此尽十七年皆无“王”,唯十年有。二传以为义。或有“王”字者非。嬴音盈。) [疏]注“经之”至“嬴县”。○正义曰:桓公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凡四年於春有王。九年春,无王,无月。其馀十三年,虽春有月,悉皆无王。《穀梁传》曰:“桓无王,其曰王何也?谨始也。其曰无王何也?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尔。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二年有王,正与夷之卒也。十年有王,正终生之卒也。”十八年书王,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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