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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六 均输

《九章算术》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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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道八日;乙县九千五百户,行道十日;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道十三日;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行道二十日,各到输所。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 荅曰: 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 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均输术曰:令县户数,各如其本行道日数而一,以为衰。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衰各九十五,丁衰六十一,副并为法。以赋粟、车数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车。有分者,上下辈之。以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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