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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溺死

《洗冤录集》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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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 胀,真是渰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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