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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难杂说 上

《洗冤录集》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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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难杂说 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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