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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泰泉乡礼》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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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社仓 凡社有学则有仓,保甲时当看守,立乡老掌之,与教读及约正等公同出纳,有司毋得干预抑勒。 各社除有仓去处,若初创立者,就于大户家借一大柜,或竹围,收贮满,则复置。待积有息谷,约正与管仓乡老以渐区处,立为厫座三间,分囤新陈,以便挨支,使经久坚固。保甲四时巡察,谨慎盗贼水火。 储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义劝,三曰罚入。 公借者责偿。凡官司出谷本,谓之公借。冬间,教读同约正及管仓乡老具领有司将预备仓谷准令借支,分贮各社,听民自便。春散冬敛。仍令每石收耗息一斗,积出本谷还官。以里分阔狭、人民多少为率,务在充足。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随宜定数,不足则准令借支。本衙门日逐问过词讼赃罚纸价及税契给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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