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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论

《备论》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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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王之政,不求徇人之私情,而求当天下之正义。正义之立,在国为法制,在军为纪 律。治国而缓法制者亡,理军而废纪律者败。法制非人情之所安,然吾必驱之使就者,所 以齐万民也;纪律非士心之所乐,然吾必督之使循者,所以严三军也。 昔者,李广之为将军,其材气超绝,汉之边将无出其右者,自汉师之加匈奴,广未尝 不任其事。盖以兵居郡者四十余年,以将军出塞者岁相继也,而大小之战七十余。遇以汉 武之厚于赏功,自卫、霍之出,克敌而取侯封者数十百人,广之吏士侯者亦且数辈,而广 每至于败衄癈罪,无尺寸之功以取封爵,卒以失律自裁以当幕府之责。当时、后世之士, 莫不共惜其材,而深哀其不偶也。窃尝究之,以广之能而遂至于此者,由其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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