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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七 财赋类

《淳熙三山志》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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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七 财赋类 岁收 他司应副钱物 岁贡 ○岁收 国初财赋,二税之外,惟商税、盐课、牙契、房租而已。官稍、兵给与正供之额既寡,故取之甚简而用常有余。熙、丰之后,更历崇、观,至军兴事起,调度浸广,敛算亦增,因仍迄今,盖非其旧也。 今州之官吏、宗子、诸军俸料、赏给与凡州之费,岁为缗钱至七十万,不可胜具矣。其贡发之目,又复不赀。而岁之所收以归州用者,数止于是,具列于左方云。 二税、盐、役 夏税 产钱,十二县总八千一百四十八贯三百二十六文。 闽县产钱:九百四十三贯三百二十三文。 连江县产钱:七百二十五贯八百五文。 侯官县产钱:一千二十五贯七百七十文。【(底本作“一千二十五贯七百七十□文”,崇抄则作“一千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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