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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律-婚姻之二

《大清律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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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律-婚姻之二 『律』112.00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強]勢[力]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條例 112.01 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並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 112.02 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者照已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若已被姦污而婦女自盡者照強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斬監候未被姦污而自盡者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候若強奪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亦分別已成未成照本婦自盡之例問擬 112.03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誘隨行止於幫同扛檯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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