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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上之二

《大清律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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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上之二 『律』9.00犯罪免發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條例 9.01 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有犯法著該將軍照新滿洲例辦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 9.02 凡八旗滿州蒙古漢軍奴僕犯軍流等罪除已經入籍為民者照民人辦理外其現在旗下家奴犯軍流等罪俱依例酌發駐防為奴不准折枷犯該徒罪者漢軍奴僕照民人例問擬實徒徒滿之後仍押解回旗交與伊主服役管束其滿洲蒙古奴僕照旗下正身例折枷鞭責發落至設法贖身並未報明旗部之人無論論伊主曾否收得身價仍作為原主戶下家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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