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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人命之一

《大清律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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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人命之一 『律』282.00謀殺人 1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 2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3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 4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 5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贓及不行又不分贓皆仍依謀殺論] 條例 282.01 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下手助毆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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