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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上之三

《大清律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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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上之三 『律』18.00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准此] 條例 18.01 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孝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奏聞請旨定奪 18.02 凡部內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及其母係屬孀婦守節二十年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大宛二縣民人該縣查明府尹確察報部如屬五城民人兵馬司掌印指揮查明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查明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決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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