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资源在线查询
国学资源搜索:

刑律-人命之二

《大清律例》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作者:

刑律-人命之二 『律』287.00殺一家三人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盜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服至親亦是]非[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 287.01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287.02 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罝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故殺論若本..

国学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