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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一百五

《史记三家注》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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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鹊仓公列传第四十五 索隐王劭云:“此医方,宜与日者、龟筴相接,不合列于此,后人误也。” 正义此传是医方,合与龟策、日者相次。以淳于意孝文帝时医,奉诏问之,又为齐太仓令,故太史公以次述之。扁鹊乃春秋时良医,不可别序,故引为传首,太仓公次之也。 扁鹊者,〔一〕勃海郡郑人也,〔二〕姓秦氏,名越人。少时为人舍长。〔三〕舍客长桑君〔四〕过,〔五〕扁鹊独奇之,常谨遇之。长桑君亦知扁鹊非常人也。出入十余年,乃呼扁鹊私坐,闲与语曰:〔六〕“ 我有禁方,年老,欲传与公,公毋泄。”扁鹊曰:“敬诺。”乃出其怀中药予扁鹊:“饮是以上池之水,三十日当知物矣。”〔七〕乃悉取其禁方书尽与扁鹊。忽然不见,殆非人也。扁鹊以其言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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