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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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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十二 轻重 平籴 常平 义仓○ 周 战国 汉 后汉 晋 宋 齐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大唐 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解在钱币篇。 太公退又行之于齐。 至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穣,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上令急于求米,则民重米;缓于求米,则民轻米。所缓则贱,所急则贵。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谓贾人之多蓄积也。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矣。给,足也,以十取百。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者,利有所并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忠,士不尽死矣。计本量委则足矣,委,积也。然而民有饥饿者,谷有所藏也。 谓富人多藏谷也。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民轻之之时,官为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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