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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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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三 历代制下 考绩 历代制下大唐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并具学篇。 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长吏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行乡饮酒礼,歌鹿鸣之诗,征耆艾、叙少长而观焉。既饯,而与计偕。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旧令诸郡虽一、二、三人之限,而实无常数。到尚书省,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可者为第。武德旧制,以考功郎中监试贡举。贞观以后,则考功员外郎专掌之。律曰:“诸贡举非其人,谓德行 乖僻,不如举状者。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谓才堪利用,蔽而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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