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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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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 刑法序 刑制上 刑法序 前志曰:“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趋走不足避其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能胜物。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刑于百度,其最远乎!”又曰:“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又曰:“鞭扑无弛于家,刑罚无废于国,征伐无偃于天下;但用之有本末,行之有次第尔。” 历观前躅,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在乎无私绝滥,不在乎宽之与峻。又病斟酌以意,变更屡作。今捃掇经史,该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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