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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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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 刑制中 晋 东晋 宋 齐 梁 陈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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