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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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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五 杂议下 宋 梁 后魏 大唐 宋前废帝景平中,大司马府军人朱兴妻周,生息男道扶,年三岁,先得痫病,周因其病发,掘地埋之,为道扶姑双女所告,正周弃市刑。司空徐羡之议曰:“自然之爱,虎狼犹仁,周之凶忍,宜加明戮。臣以为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即刑,由子明法,为子之道,焉有自容之地。虽伏法者当罪,而在宥者匪容。愚谓可特申之遐裔。”诏从之。 文帝元嘉七年,郯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外。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未有能分之者也。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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