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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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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礼十九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二庐议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 变除附 长殇中殇变三年之葛议 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 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 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 兼亲服议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周 晋 宋 周制,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并谓父母若亲同者同月死也。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自启及葬不奠,不奠,务于当葬者也。行葬不哀次。不 哀次,轻于在殡者。 反葬奠,而后辞于宾,遂修葬事。辞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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